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簡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簡字第355號原告 呂信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傑濠間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