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調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調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調字第18號聲請人 吳豐年 相對人 林黃金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調解事件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所列相對人之住所位於新北市新莊區,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彭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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