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559號
原告 蘇卿池
訴訟代理人 吳政峰
法定代理人 葉如琛 住○○市○區○○街000號(即臺中○○○○○○○○;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建物欄中關於「建號6754」之記載,應更正為「建號6574」。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