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5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559號

原告 蘇卿池

訴訟代理人 吳政峰

被告經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如琛 住○○市○區○○街000號(即臺中○○○○○○○○;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建物欄中關於「建號6754」之記載,應更正為「建號6574」。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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