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60號原告宜蘭縣頭城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金龍 訴訟代理人 林萬成 被告 呂鴻猷
呂博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鴻猷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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