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司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司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司字第30號聲請人 倪周文維泰爾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七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六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維泰爾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8年2月7日就任為維泰爾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以98年度司字11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惟因清算事務繁雜,實無法如期清算完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故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8年8月7日起展延至99年2月6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陳虹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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