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6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62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紘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43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紘偉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於民國106年10月5日或6日」更正補充為「於民國106年10月6日10時2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統一超商茂源門市」、第5行「及密碼交付」更正為「以店到店方式寄交」、第6行中間並補充「且於寄交前依對方指示更改密碼」;附表重製如後附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作為犯罪之用,造成偵查犯罪之困難,並使幕後犯罪人得以逍遙法外,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兼衡被告素行、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程度,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趙毓筠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告訴人或│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金額│匯入之│告訴人│││被害人││││(新臺幣)│帳戶│或被害│││││││││人之文│││││││││件│├──┼────┼────┼───────┼────┼─────┼───┼───┤│1│被害人│106年10│詐騙集團成員撥│106年10│1萬1464元│上開銀│中國信│││ 蕭翊竹 │月8日19│打被害人電話,│月8日20││行帳戶│託銀行││││時16分許│假冒網路商家及│時12分許│││交易明│││││金融機構行員,││││細1紙│││││佯稱被害人所購││││、郵政│││││買之商品因扣款││││存簿儲│││││方式設定錯誤,││││金簿節│││││需操作自動櫃員││││本1份│││││機解除設定為由│││││││││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4327號被告陳紘偉男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之1居新北市○○區○○路○○巷○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紘偉能預見提供個人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將幫助犯罪集團或不法分子實施詐欺或其他財產犯罪,竟仍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6年10月5日或6日,以每月新臺幣3萬元租金之代價,將其所申辦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從事犯罪之犯行。嗣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取得上開帳戶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遭詐騙當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至上開帳戶內,旋遭提領。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1)被告陳紘偉於警詢及偵詢中之供述。
(2)證人即被害人蕭翊竹於警詢中之證述。
(3)被害人提出如附表之文件。
(4)被告在玉山銀行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罪嫌。被告係幫助犯,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檢察官鄧媛附表:
┌──┬────┬────┬───────┬─────┬───┬───┐│編號│告訴人或│詐騙時間│詐騙方式│金額│匯入之│告訴人│││被害人│││(新臺幣)│帳戶│或被害││││││││人之文││││││││件│├──┼────┼────┼───────┼─────┼───┼───┤│1│被害人│106年10│詐騙集團成員撥│1萬1464元│上開銀│中國信│││蕭翊竹│月8日20│打被害人電話,││行帳戶│託銀行││││時12分許│假冒網路商家及│││交易明│││││金融機構行員,│││細1紙│││││佯稱被害人所購│││、郵政│││││買之商品因扣款│││存簿儲│││││方式設定錯誤,│││金簿節│││││需操作自動櫃員│││本1份│││││機解除設定為由││││││││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