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小字第289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屏小字第289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黃挺維
被   告  蔡承峻
法定代理人  陳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蔡宗宏 所得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49,224元,及自民國108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宗宏所得遺產範
圍內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之父親即被繼承人蔡宗宏(已於108年6月22日死亡
)前於107年7月20日向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被告得於
原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未清償部分則按年息百分之14.6計算
利息。蔡宗宏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與利息未清償,
被告為其法定繼承人並無拋棄繼承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
請書、信用卡帳單、除戶謄本、戶籍謄本、本院108年12月2日屏
院進家慧字第1089001227號函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
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本院審酌
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
約及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
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宗宏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擔之。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書記官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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