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7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晉愷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161號),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計零點參捌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161號被告張晉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9月24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計0.383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晉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於111年9月24日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1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被告所涉上開案件,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83公克),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17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而其外包裝袋與所包裝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完全析離,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白承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韻凱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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