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6年度執聲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91年10月14日以91年度訴字第57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4年,並於92年3月28日確定。惟該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更犯毒品罪,經本院於95年12月28日以95年度基簡字第106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96年1月29日確定,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書記官鄭梅君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