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易字第7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麗梅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3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呂麗梅於民國102年3月18日12時5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新北市○○區○○路往建三路方向行駛,行經新北市○○區○○路與建三路口之際,本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及前後左右有無車輛、行人,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並於行經設有閃黃燈之交叉路口應減速慢行,亦應與其他車輛保持適當安全間隔,而依當時天氣晴、日間有自然光線之情形,非不能注意,竟疏未注意,適有告訴人 何美葉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沿新北市○○區○○路往建二路方向行駛,行經新北市○○區○○路與建三路口時,何美葉因發覺呂麗梅駕駛之自小客車由其左側駛來,何美葉為免碰撞而將機車車身右偏閃避,然因呂麗梅駕駛車輛行經上開路口時疏未注意上開應注意情事、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呂麗梅駕駛之車輛右側車身與何美葉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致何美葉人、車倒地,何美葉受有右側顴骨及顎骨骨折、右側眼眶底骨折、頭部損傷微量蜘蛛膜下腔出血、左側第6、9、10肋骨骨折、四肢多處外傷、右肩線性骨折等傷害,認被告呂麗梅犯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查被告呂麗梅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據以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何美葉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查,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但育緗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