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44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博瑜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042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博瑜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判,嗣被告於民國113年2月2日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並經檢察官、被告於同日同意本件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等語,本院認為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明慧
法官林育丞法官黃則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書記官王珮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