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11號原告 鄭東貴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 律師被告 劉志鈞
陳士原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陳國潘 被告 耿鴻皓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楊安琦 被告 張耀庭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張幸碧
楊雅惠 被告 陳浚宏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陳錫楠 被告 張振豪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張鳳聲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6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王素珍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石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