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337號原告 賴莉婷 被告 吳俊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家事訴訟,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依法裁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5月18日合法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8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素琪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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