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0號原告南投縣鹿谷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文益 被告 陳駿熒陳松吉
劉見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准予核發110年度司促字第7848號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83,935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6,141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75,641元。
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75,641元,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2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未繳納上開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足佐,揆諸首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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