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333號債權人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 債務人 黃文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5,6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113年度司促字第008333號編應繳款日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算日備註號(新臺幣)(民國)001110年2月28日2,700元110年3月1日002110年3月31日2,700元110年4月1日003110年4月30日2,700元110年5月1日004110年5月31日2,700元110年6月1日005110年6月30日2,700元110年7月1日006110年7月31日2,700元110年8月1日007110年8月31日2,700元110年9月1日008110年9月30日2,700元110年10月1日009110年10月31日2,700元110年11月1日010110年11月30日2,700元110年12月1日011110年12月31日2,700元111年1月1日012111年1月31日2,700元111年2月1日013111年2月28日2,700元111年3月1日014111年3月31日2,700元111年4月1日015111年4月30日2,700元111年5月1日016111年5月31日2,700元111年6月1日017111年6月30日2,700元111年7月1日018111年7月31日2,700元111年8月1日019111年8月31日2,700元111年9月1日020111年9月30日2,700元111年10月1日021111年10月31日2,700元111年11月1日022111年11月30日2,700元111年12月1日023111年12月31日2,700元112年1月1日024112年1月31日2,700元112年2月1日025112年2月28日2,700元112年3月1日026112年3月31日2,700元112年4月1日027112年4月30日2,700元112年5月1日028112年5月31日2,700元112年6月1日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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