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9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9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936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余莉貞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余莉貞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影印清晰、足資認定、完整之法院核發之債權憑證及原執行名義暨法院證明未獲滿足清償情形等釋明文件,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嗣債權人雖於同年9月5日及6日具狀陳報部分釋明文件,並陳報容後補呈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然債權人迄今已逾一個月仍未補正上開資料;補正資料不完整,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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