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839號債權人世中心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季剛 非訟代理人 謝立中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李沛萱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
4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陳報址、表明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十之依據、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新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管委會組織報備證明,該裁定已於110年4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110年4月15日提出補正狀,仍未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致本院無法特定債務人,亦無從就債務人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