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0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0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法定代理人 洪弘昌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蔣易囝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蔣永富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蔣彩琴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蔣彩秀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蔣樹枝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蔣樹花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蔣清波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民法第1148條第2項業於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蔣清波係於103年4月10日死亡,則依上開規定,本件債務人為其繼承人,既未依法聲明拋棄繼承,則應以繼承被繼承人蔣清波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更正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