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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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47號原告 譚碧芳 被告 袁忠睿
黃文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瑞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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