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897號債權人 張武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如璋 即臺中市政府員工餐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債務人臺中市政府員工餐廳之登記資料,以釋明其組
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如有誤載,並具狀更正之。
㈡查報債務人臺中市政府員工餐廳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請求金額365,300元部分之利息起算日為何日(請求事項之起算日與附表不符)。
㈣確認附表之票據號碼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