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084號原告 陳瑞麗 被告 胡天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31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柏泓
法官羅郁婷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