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重上更(一)字第1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五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庚○○癸○○壬○○共同選任辯護人 連宏仁 右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七九九號, 中華民國 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偵字第二二二五號、第六八一九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乙○○、癸○○共同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乙○○處有期徒刑陸月,癸○○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庚○○、壬○○共同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曾於民國(下同)八十三年間因賭博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併科罰金一萬元並確定,於八十三年七月廿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庚○○曾於八十二年間因傷害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確定,於八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壬○○(原姓名為 薛文旺 ,九十年三月間更名)曾於八十三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確定,於八十四年七月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均不知悔改。緣 陳永昌 (原姓名為戊○○,九十一年三月間更名)因與案外人 林倍 正,合夥承包臺灣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輕油裂解廠工地砂床工程,即臺南市劉南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工程之六輕工地OLIX18座、C4X2、RFX45、VCMX5共七十座砂床工程, 林倍正 於八十七年二月間退出合夥,要求陳永昌給付退股金一百六十七萬元,陳永昌先交付面額新臺幣(下同)八十七萬元、八十萬元之支票予林倍正,該二紙支票屆期均退票,且陳永昌另行簽發向林倍正調現之五十萬元支票亦遭退票,陳永昌因無足夠現金支付林倍正,與林倍正發生債務糾紛。嗣陳永昌委請案外人辛○○居間協調,辛○○又轉請乙○○幫忙協調債務,乙○○即找來甲○○幫忙協調,復因甲○○曾代陳永昌向大彰化砂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彰化砂石公司)擔保延緩部分債務,甲○○因前揭債務糾紛欲給付黑道兄弟五十萬元,甲○○即推由乙○○,由高雄北上至彰化等地區,設法找到陳永昌後,將陳永昌帶到彰化縣 大城 鄉之甲○○住處,乙○○遂於八十七年三月十六日,邀集庚○○、癸○○、壬○○共同開車北上,是日下午十一時三十分許抵達彰化縣後,乙○○打呼叫器給陳永昌,陳永昌覆電,乙○○即約陳永昌至彰化縣○○鎮○○路、嘉鐵路口,由辛○○經營之田莊小吃部見面,陳永昌於同年月十七日凌晨零時十五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抵達該田莊小吃部前,乙○○等人即開口要求陳永昌,前往彰化縣○○鄉○○村○○路四六之一號甲○○住處,陳永昌不欲前往,乙○○見陳永昌不欲與渠等前往甲○○上開住處,即委由與陳永昌認識友人辛○○,一同向陳永昌堅稱:前往處理應不會有事情云云,陳永昌不疑有他遂同意前往,乙○○要陳永昌將車牌號碼00-0000車輛鑰匙交給乙○○駕駛後,庚○○陳永昌均同坐於該汽車內,癸○○則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計程車,搭載壬○○尾隨在後。同年月十七日凌晨一時許,抵達甲○○住處,甲○○與乙○○、庚○○、癸○○、壬○○,基於共同妨害自由之犯意聯絡,由甲○○表明曾為陳永昌協調處理積欠大彰化砂石公司債務問題,陳永昌事後未依協調結果履行,甲○○並陳稱:「你今天要拿出五十萬元交給乙○○等人作為解決工程糾紛之賠償金,否則要將你交給與你有工程糾紛之黑道兄弟,這樣你就會死得很難看」等語,陳永昌聽聞之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陳永昌之安全,因陳永昌無法即時籌得五十萬元,且恐懼甲○○上開恐嚇言詞,亦無從自由離開該處,即由乙○○、庚○○、癸○○、壬○○四人,於同日凌晨二時三十分許離開甲○○住處,聽從於乙○○命令,與乙○○等四人一同搭車前往臺南縣永康市乙○○不詳姓名年藉友人之公寓三樓住宿,準備籌款支付,陳永昌於三月十七日凌晨二點四十分左右,前往臺南縣永康市途中之高速公路上,為求能順利獲得釋放,即以自己的行動電話打到苗栗其配偶己○○娘家給己○○,委請己○○趕快籌措五十萬元,並告知己○○其現在,人正在高速公路要往臺南,戊○○並於到達永康市夜宿於該公寓,夜宿之期間,由壬○○負責在客廳看守,以防止陳永昌逃跑。嗣陳永昌於十七日上午九時許,在住宿永康市之某公寓,打電話給己○○詢問己○○是否已籌到五十萬元,己○○表示仍未籌得款項,陳永昌乃於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左右,在離開永康往彰化市○○○○路車上,再用壬○○之行動電話打給朋友 李應樹 ,詢問李應樹是否有意接本件工程,同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許, 鐘沂成 駕駛前揭QI-九○八九號自用小客車附載乙○○、庚○○、壬○○、陳永昌回到彰化市,到達彰化市○○路某餐廳用餐,陳永昌即於同日中午十二點多,在餐廳以公用電話打給辛○○,委請辛○○一起過來用餐,辛○○並詢問陳永昌,是否已籌得該款項,陳永昌回稱尚未籌到,惟因乙○○等人均無錢可支付用餐帳款,陳永昌即開車搭載乙○○,前往彰化縣伸港鄉朋友 陳秋宏 住處借款二千元,以支付數百元餐費,陳永昌亦在陳秋宏住處,打電話給己○○詢問己○○是否籌到錢,己○○仍表示還沒有,陳永昌即向己○○告稱同日下午三點左右,其等會前往彰化市彰化師範大學附近,己○○得知上情後,隨即自苗栗打電話報警,經警於同日下午三時許,在彰化市○○路○○○號前,彰化師範大學附近查獲乙○○等四人,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獲准後,另行查悉甲○○亦涉有共同犯行。
二、案經陳永昌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乙○○、庚○○、癸○○、壬○○五人,固均坦承有於右揭時地,因辛○○轉請乙○○幫忙協調陳永昌積欠之債務,乙○○另找甲○○幫忙協調,並因甲○○曾代陳永昌向大彰化砂石公司擔保延緩部分債務,因而由乙○○北上至彰化縣找到陳永昌後,將陳永昌帶到彰化縣甲○○住處,再搭載陳永昌前往臺南永康過夜後,復返還彰化市,在彰化市○○路餐廳用餐後,前往彰化師範大學附近之情事,惟均矢口否認有上開妨害自由、恐嚇危害安全犯行,被告甲○○辯稱:伊是調解人,乙○○他們只是去伊那裡泡茶,伊沒有共同妨害自由,也沒有恐嚇云云,被告乙○○辯稱:他們叫渠去幫忙協調,渠去拜託庚○○,庚○○帶渠去找甲○○幫忙協調,而壬○○原在陳永昌之公司上班,癸○○係計程車司機, 伊載渠 等前往彰化的云云,被告庚○○辯稱:陳永昌積欠人家錢,甲○○找伊說他朋友有事,所以找伊出來協調,癸○○以計程車載伊跟乙○○至彰化,伊不認識壬○○云云,被告癸○○辯稱:沒有看守陳永昌,當時其在睡覺,其只是計程車司機,受僱於他人云云,被告壬○○辯稱:伊沒有工作,他們介紹伊去陳永昌那裡工作,伊在永康沒有負責看守陳永昌,當時伊在客廳睡覺云云,惟查: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陳永昌先後於偵審中指訴綦詳,茲為敘述完整起見,先將其先後指稱載明如下:
⒈八十七年三月十七日警訊時指稱:「因我於今日(八十七年三月十七日)凌晨零
時十五分左右,在嘉鐵路、彰美路遭四名以處理事情為由之男子脅迫我要於今日交出新台幣五十萬元,才要放我離開,我於打電話要我太太己○○籌錢時,叫我太太報警,警方受理報案後,於今十七日下午十五時在彰化市師範大學附近當場查獲該四名男子控制我行動自由」、「於昨日晚上二十三時三十分左右,乙○○打呼器給我,因之前我有請他代我處理一件工程糾紛,所以我便回電話給他,他叫我至彰化縣○○鎮○○路、嘉鐵路口見面,當我於十七日凌晨零時十五分左右到達該處,乙○○等四名男子,由乙○○及庚○○開我的QI─九○八九號自用小客押我至彰化縣 二林 鎮一不知姓名老大之住處(另兩人則開一部計程車隨後跟隨),該老大叫我於今日籌出新台幣五十萬元,交給乙○○等四人作為解決工程款糾紛之賠償金,否則要將我交給與我產生糾紛之黑道兄弟,這樣我就會死得很難看,然後便再押著我至台南過夜,於今日早上十一點四十左右才又帶我回到彰化,於彰化市師範大學附近,我要找朋友籌錢時,於十五時左右,警方當場查獲該四名男子」、「經警方查證後,該四名男子分別為乙○○、庚○○、癸○○、薛文旺」、「(你於凌晨遭強押控制行動時,你坐於車內位置?歹徒位置?)當時由乙○○開我的車子,庚○○坐於後座,另兩人則開另一部計程車尾隨在後,並到台南過一夜」、「我只知道該處為臺南縣永康鄉市郊之大樓內三樓,乙○○及庚○○友人之住處,我等五人均在該處過夜,由薛文旺負責在客廳看守」、「(何人向你恐嚇勒索五十萬元?何人要你打電話叫你太太籌錢?)是乙○○帶頭向我恐嚇勒索五十萬元,也是乙○○叫我打電話給我太太籌錢的」、「(你除了打電話請你太太籌錢外,是否有另向他人籌錢?)除我太太外,還向我一雲林縣麥寮鄉叫 阿能 之友人,以工程週轉名義借錢新台幣二十萬,預訂於明十八日前往拿錢,並未向其說明遭人控制行動」、「(你所說之工程是向何人承包?工程名稱?價格?)我是向臺南市劉南工營造(股)公司承包工程的,工程名稱:六輕工地OLIX18座、C4X2、RFX45、VCMX5座,共七十座砂床工程,工程費用約一億元。施工期間二年」等語(參見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刑案偵查卷宗)。
⒉八十七年五月四日偵查中指稱:「‧‧‧我和埤頭鄉經營榮宏砂石場的林倍正合
夥承包臺南市劉南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承包的六輕砂床工程,我和林倍正各出資一百萬元,到八十七年二月十五日林倍正要拆夥,我答應給他退股金一百六十七萬元,因為他除了出資一百萬元外,還有送料到六輕工程,後來林倍正要求退股金,我以現金給他,但我沒有那麼多錢,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我開二張支票,金額各八十萬元、八十七萬元,拿到榮宏砂石場給他,因為支票背書的問題,被那裡七、八個人打,我因為和林倍正這件工程糾紛,請綽號菜脯的辛○○幫我找人處理,辛○○介紹乙○○等人給我認識,八十七年三月十六日晚上十一點半左右,辛○○和乙○○各在田庄小吃部打呼叫器給我,我回機給他們二人,他們二人都叫我過去田庄小吃部,要告訴我處理工程糾紛的情形,乙○○並說他跟我講幾句話,他就要回高雄去了,我大概三月十七日凌零時十五分左右,開我的QI─九○八九號自用小客車到田庄小吃部前的停車場,那時乙○○、癸○○、庚○○、薛文旺四人都已經在停車場,乙○○叫我和他到二林那邊的老大『 太郎大仔 』那裡,他說『太郎大仔』要見我,要我過去,我跟他說我早上還有事,不方便過去,我並進去田庄小吃部,叫辛○○出來,告訴她乙○○他們要我跟他去二林,辛○○出來說應該沒什麼,沒關係,然後就又進去了,我一直跟乙○○他們說不要過去,後來乙○○就說你最好不要讓我翻臉,如果讓我翻臉你會很難過,叫我鑰匙給他,坐到駕駛座旁,乙○○就開車載我,還有坐後座的庚○○。另外癸○○開一部計程車載薛文旺跟在後面。約一點左右到達大城鄉『太郎大仔』那裡,我不知他的真實姓名,他是約五十幾歲的男子,『太郎大仔』叫我籌出五十萬元交給乙○○他們解決工程糾紛,就是要給二林方面找不到我的那些黑道兄弟,否則要把我交給那些黑道兄弟,這樣我就會死得很難看,然後約二、三點左右,乙○○等四人又是原來兩部車載我到臺南縣永康市乙○○的朋友家住,乙○○和庚○○睡一間房間,我睡另一間房間的地板,癸○○和薛文旺在客廳,癸○○睡在客廳的椅子上,薛文旺則在客廳看電視,他們交待薛文旺看著我,到早上十點左右,乙○○等四人和我一起開我那部車離開永康,是癸○○開車,乙○○坐駕駛座旁邊,我坐右座,車門上鎖,中間是薛文旺,庚○○坐在後座,大概十二點多到彰化市○○路一家餐廳吃飯,下午二點多離開餐廳,我騙乙○○等人我約朋友下午三時左右,在彰化市師範大學附近,他要幫我籌錢,我們車就往那裡開,到下午三點左右,就在師範大學附近被警查獲」、「『太郎大仔』是乙○○等人介紹的,由他出面擺平對方的黑道兄弟‧‧‧但我實在籌不出錢,他們就一直逼我拿出來」、「只是乙○○在我不要和他去『太郎大仔』那裡時有說,你最好不要讓我翻臉,如果讓我翻臉你會很難過,他們人很多,我怕他們我不利,所以才把鑰匙給乙○○,並跟他們到『太郎大仔』那邊及永康,我也不敢逃走,因為如果被抓回來會很慘」、「(在彰化市○○路餐廳,為何不乘機跑或求救?)我也不敢,在那裡吃飯時,因為沒有錢,有叫辛○○來一起吃飯,我有拉她到旁邊,跟她說我行動被他們控制住,叫她叫乙○○等人放我走,但她講了也是沒有結果」、「(乙○○等四人控制你的行動自由?)是的,我不管做什麼都要經過他們同意,如打電話睡覺都是,我要求要回去籌錢,他們怕我回去後就跑了,所以就押著我」、「我有打五通電話,第一通是三月十七日凌晨二點四十分左右,在往臺南的高速公路車上,我用自己的行動電話打到苗栗我太太己○○娘家給己○○,我叫她趕快籌五十萬元,我現在在高速公路要往臺南。第二通是早上九時多,在永康睡的地方,用那裡的電話打給己○○,問她籌到五十萬元沒有。第三通是早上十時二十分左右,在離開永康的高速公路車上,用薛文旺的行動電話打給朋友李應樹,000000000,問他是否有意接這個工程,我要去找他,他就住在師範大學附近,但他說下午才會回來。第四通是十二點多,在金馬路餐廳門口,打公用電話給辛○○,叫她過來一起吃飯,第五通是下午一點多,因為我們沒錢付帳,我說要到伸港朋友那裡借錢,我開車載乙○○到伸港朋友陳秋宏家,只借到六百多元,在朋友家我又打電話給己○○,問她是否籌到錢,她說還是沒有,我跟她說下午三點左右,我們會到彰化市彰化師範大學附近,她就向警方報案」、「我沒說被押走,但她(指己○○)知道那一陣子我在躲黑道,也在躲乙○○他們,她一直找不到我,也知道我出事,等我打電話給她,叫她趕快籌五十萬元,我在高速公路上要往臺南,她就問我是否講話不方便,她叫我不要講話,她問我,我回答就好」等語(參見二二二五號偵查卷七十至七五頁)。
⒊八十七年五月六日偵查中證稱:「(你既然被乙○○等人控制行動自由,為何還
可以打電話對外聯絡?)因為乙○○叫我趕快籌五十萬元,我說要打電話給我太太」、「大概八十七年三月十七日早上十一時左右,『阿能』打我的呼叫器找我,那時在臺南往彰化的高速公路車上,我跟乙○○說朋友找我,我要回電話給他,而且可以順便向他借錢,所以就用薛文旺的行動電話打給『阿能』,跟他說我做工程缺錢,要向他借二十萬元週轉,『阿能』叫我隔天三月十八日到他那裡再談,他並不知道那時我行動遭到控制」、「(『太郎大仔』是否和乙○○等人說好,由他們把你押到那裡?)是的,因為乙○○等人押我到他(指甲○○)時,巳經凌晨一點左右,『太郎大仔』就在他家等我,而且我聽到『太郎大仔』向乙○○說很多人在找我,叫乙○○找到我,一定要帶去他那裡」、「(五十萬元的數字是誰開的?)是乙○○等人押我到『太郎大仔』那裡,『太郎大仔』開出的,去那裡之前,乙○○等四人並沒有叫我籌錢,也沒有開出五十萬元的數字,只是一直叫我和他們到『太郎大仔』那裡,到『太郎大仔』那裡以後,他叫我籌出五十萬元,我們離開那裡後,乙○○才叫我趕快籌五十萬元」、「(是否認識子○○)他大概就是在雲林縣土庫鎮開金歐香KTV的,他也是介紹人之一,就是辛○○介紹乙○○他們和我認識,乙○○他們先找子○○,子○○介紹太郎大仔和乙○○他們認識,我被押去太郎大仔那裡當時子○○也在場,但他並沒有說話恐嚇我,只叫我趕快解決這件事」、「(對乙○○等四人辯稱並沒有控制你的行動自由,押你到太郎大仔那裡並脅迫你交付五十萬元,有何意見)不可能,在田莊小吃部前的停車場,我一直跟乙○○等人說不要去太郎大仔那裡,是他說話恐嚇我,並叫我把鑰匙交給他的,而且如果他們沒有逼我籌五十萬元,我不可能一直打電話叫我太太籌錢,她還找我媽媽 陳曾 賞籌錢」等語(參見二二二五號偵查卷七七至八一頁)。
⒋本院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更審時證稱:

為什麼你會去警察局報案?答因為我當時受到挾持,是我太太己○○打電話去報案的。

你太太為什麼會知道你被挾持?答因為對方有叫我打電話去向我太太以及我的母親要錢。

有沒有講出數額多少?答五十萬元。

如果不給的話會怎麼樣?對方有沒有怎麼講?答他們的意思是說會讓我好看。

當時被查獲的時候車上有什麼人?答車上有三個男的,和我,那三個男的的名字我記不太清楚。

你當時坐在什麼位置?答
好像是我開車,他們一個坐在我旁邊,兩個坐在後面。那部車是我太太的名下。(他們不是有自己的車嗎?)他們把我帶到台南的時候也是開我的車子。問
他們三個人手上有沒有拿什麼兇器之類的,如棍棒、槍、刀之類的?答我沒有看到。

當天被查獲以前你是不是有叫辛○○出來?十七日的中午有沒有在金馬路的一個餐廳叫辛○○出來?答
有。那天就是我跟對方不認識是經由辛○○介紹的,那天中午是因為我打電話告訴辛○○說我真的沒有錢。(何時打電話給辛○○?是在台南就打了,還是到彰化才打的?)是到彰化才打的。(為什麼會打?)因為我就跟辛○○講說我籌不到錢,我想請辛○○告訴對方說通融一下。餐廳好像是辛○○說要去那裡的。(不是對方挑的?)不是,是辛○○挑的。(餐廳是公開場合,如果你要報警應該不會有困難吧?)那時候是籌錢的階段,我告訴他們我到彰化再籌錢,我有打電話給我母親說要五十萬元,我母親說沒有那麼多錢,我打電話催我太太,結果我太太也說沒有錢,所以我打電話給辛○○說請他們寬容一下。
餐廳是辛○○認是的她指定的,去餐廳的人數和我被查獲的時候是一樣的。去餐廳是我們先去的辛○○晚到,辛○○去也是講不通,辛○○也是沒有錢借我。(吃飯的錢誰出的?)好像是辛○○出的。喔,我想起來了,吃飯的錢我還是開我的車子去我彰化伸港向我朋友借了兩千元來付的,吃飯付了八百多元。
是他們其中有一位和我一起去伸港向我朋友借的,是在吃飯的中間借的。因為他們都沒有錢。

那後來離開餐廳之後你是不是又跑去一個叫做陳秋宏家?是吃飯前去的還是吃飯後去的?答
那時候人已經在餐廳了,因為吃飯沒錢,所以我去找我和美國中的同學陳秋宏借的。(為什麼辛○○這麼窮她也出不起?)那情況我有點模糊了,不知道是沒有向辛○○講,還是他們說沒有錢叫我不要給辛○○知道的樣子。(從餐廳出來之後到底又去哪個地方發生什麼事情才被警察查獲?)吃飯的時候他們要我去想辦法,當天一定要拿錢,我就跟他們講說我師大那邊還有一個朋友在那邊,我去找看看,因為那時候我太太已經去報案了,有向警察說車號,才會被警察查到,前一天晚上我太太就知道我被挾持。

甲○○、乙○○、庚○○、癸○○、薛文旺他們有四個人住在高雄一個住在彰化,你是否五人都不認識?答
原來都不認識。(另外一個叫做丙○○的你認不認識?他說你有向他買過砂石還是混泥土的?他說你第一個月向他買了八十幾萬元砂石,第二個月壹佰多萬元,人住在二林一帶)應該有沒有錯,我有買過砂石,在靠近砂石那裡,(對方名字如何稱呼?你想想看?對方或者有什麼綽號之類的你想想看。)我真的想不起來。(你能不能講講看大概是民國幾年向那家砂石場叫貨?本件案發是八十七年。)應該是八十六年年底叫的,(叫到什麼時候?大約的時間為何?看看叫了三、四個月還是半年還是一年?)應該是叫兩期吧,(大概叫了多少貨?)應該是壹佰多萬吧。(壹佰多到哪裡,有沒有超過壹佰伍拾萬還是在壹佰五十萬元之內?)應該是在壹佰五十萬元左右。我第一期的前有付,全部付現。(是當月付還是下個預付?)月底結算就付了。(第二次大概叫了多少錢?)全部好像是叫壹佰多萬元,第一期不到壹佰五十萬元,是兩期合起來大概壹佰五十萬元左右。(第二期你有沒有付?)第二期大概沒有付,因為上包拿不到錢。(兩期大概是各叫多少錢?是壹佰、壹佰呢還是壹佰、五十還是各八
十、八十?)第一期我付給他八十萬元現金,第二期大概是大約六十萬元左右,我沒有付。

(這家砂石廠是不是叫做大彰化砂石廠?)是的。(你說第二期沒有付的話後來這筆錢如何處理?丙○○是說後來他有找人向你要,你有開票給他,不過後來又黃牛了,大彰化砂石廠的人後來什麼時候又向你要這筆錢?你三月份被綁,是被綁以前還是被綁以後?)是被綁以前,(情形大概如何?)那時候大彰化是有打行動電話給我說這個錢的事情,沒有實際上見面。(這個案子發生之後呢,這個案子三月發生之後四、五、六月之後有沒有再找你?三月十七日你回家之後有沒有?)沒有,我那時候就離開彰化了。我都沒有和大彰化的人見到面,我害怕就離開到苗栗去做工了。(你認識不認識彰化一個鄉民代表叫做甲○○?)那個就是之前辛○○介紹他們四個人到甲○○那裡,(三月十六日你被帶去甲○○家之前和三月十七日你回家之後你有沒有又和大彰化的人去甲○○家談過什麼事情?)沒有。(丙○○說八十七年六月他有和你在甲○○家談判如何付尾款的事情?)沒有。

八十七年三月十七日你回來之後到八十七年四、五、六月之後檢察官於同年八月起訴,在八月之前你到過地檢署兩次,除了這兩次以外你還有沒有和大彰化的人見過面?答
沒有,三月十七日以後你跑到苗栗去,只有在過年時回過老家一次而已,平常我連彰化都不敢回去。

這幾張發票和請款單你看上面戊○○是不是你簽名的?(提示偵查卷附發票、請款單)答
有兩張戊○○這是我寫的沒有錯。另外一張叫做什麼代的,名字看不出來我就不知道了。

你和林倍正有什麼糾紛?答
本來六輕的工程是我和他合夥作,後來他要退出,我說我沒有那麼多錢,他說不管要我馬上把錢給他,我說我開支票給他好不好,他說,那時候我沒有支票開我大哥的支票給他,他說要我表哥他們在後面背書他才要。我就回去,他說沒有的話不會放過我,那時候我就怕了,我打電話給我表哥,我表哥口頭上有答應我,因為我表哥在台北,所以我先自己寫,之後把支票拿到濁水溪林倍正砂石廠給他,我去的時候就一堆人再等我,林倍正和他爸爸說要叫人挖一個坑把我埋掉。之後帶我到倉庫把我打得全身都是血。然後打完了還把我帶去,埤頭鄉一個姓陳的家裡面,然後不知道誰去叫警察來,林倍正他們就說是我自己摔倒的,我就回去,就到台中市的刑警大隊,我本來是要報案的,我就問刑警大隊的人說這個罪輕還是重,他們說不會很重,我就說那我備案就好,後來法官有傳,刑警大隊還有把資料傳給檢察官看。

這事情發生在什麼時候?是八十六年底還是八十七年一、二、三月哪個時間?答
那個應該在過年後吧,那時候是冬天,他們把我的頭按在水裡面,時間應該是八十七年初過完農曆年左右。

後來這件事情你有沒有向辛○○抱怨林倍正這一段,你有沒有主動告訴辛○○?答
我被綁之後我就沒有和辛○○見面。我被林倍正打之後我是有告訴辛○○,我就是請她幫我處理林倍正的事情。辛○○替我找高雄的人上來就是要處理林倍正的問題不是大彰化的問題,結果牽到後來對方也都認識那四個高雄的人。(為什麼你後來反而被他們打?)那四個人帶我去找甲○○,結果甲○○也認識他們四個人,說到後來說是我不對,後來他們反而要我拿出五十萬元出來。(台南永康那個房子當時有沒有人住?)有,有兩個人一男、一女大概四十幾歲。(是不是夫妻?)這我不清楚。那天我在永康其中一個房間一個人看守我,另三個人在客廳,屋主後來我沒有看到我人已經在房間裡面了。

十六日那天從彰化被押到台南是不是同時兩部車下去的?答
有沒有兩部車我不知道,我試坐我自己的車,坐在後面車子他們開的。(有沒有看到一部計程車?)這我不大清楚。(你的車另外一部車是在之前之後你不太記得?)是的。(你在想如果十六日、十七日沒有拿到五十萬元出來,你在彰化師大被警察查獲之前你會不會被他們主動放掉?)不可能,如果會主動放掉,就不用大費周章這樣。那天他們叫我一定要弄到錢給他們,我那時候是想說把他們拖延先回到彰化來,不然在那邊真的很難過。

這樣妨害自由你認為是林倍正說的還是怎樣,是誰的意思說要這五十萬元的?答
那時候是辛○○打電話叫我去和美的田莊餐廳,他們叫我去甲○○家把話講清楚,我說這麼晚了不要去我知道會有危險不過他們一定要我去。至於去台南到底誰的意思我不清楚,那時候林倍正沒有在那邊,三月十六日我沒有看過林倍正。甲○○也沒有和我們下去永康。

辛○○在做什麼事情為什麼會認識高雄這四個?答
我不知道。(辛○○有沒有什麼綽號?)我不知道,她在是開那種地下酒家之類的。(有沒有人叫她菜圃?)菜圃應該是她的綽號。

你還有什麼意見?答
我真的為了這件事情走投無路,現在也在外面做工,接到傳票的時候我人也怕得要死。

被告裡面一個薛文旺本來叫做 薛富輝 本來是不是你的員工,一個很年輕的你想一下?答
我可以肯定他不是我的員工,剛開始我請辛○○幫我處裡的時候,本來他們是怕我有危險叫那個薛文旺到辦公室陪我,怕我有危險。就是這樣,薛文旺好像在那邊待了一天還是兩天而已。(你可以拒絕不是嗎?)那是高雄那邊的人安排的,他們怕我有危險。他就在辦公室坐或是在外面走走而已。(怕你有什麼危險?)現在想想我也不清楚他們那時候的用意了。

另外一個子○○你認不認識?答
他好像也是在開餐廳的。(你十六日、十七日這兩天有沒有看過他還是在之前有看過?)那是辛○○請高雄那四個人處理之前,子○○在雲林有開餐廳,子○○和甲○○認識,等於是說高雄的人和甲○○本來不認識,是經過子○○認識甲○○的。那四個人曾經找我去找過子○○。十六日被綁以前我曾經去過子○○的餐廳,那時候高雄的四個人中薛文旺還沒有來,去子○○餐廳的時候甲○○沒有去。我也只有那一次和子○○碰過面。
(辯護人上時十一點到庭。書記官將方才法庭筆錄呈現與辯護人,由螢幕上閱覽一
次。)法官問辯護人對證人方才所言,辯護人有沒有什麼要向證人發問的,可以對證人發問。
連律師
你認不認識乙○○等五名被告?證人答
我是經過辛○○介紹才認識的,原來我不認識他們。(那是什麼原因?)那是因為我請他們幫我處理一些砂石的糾紛,時間我忘記了。(從你認識他們到發生這個案子的事實這個時間有多久?一個月、兩個月還是多久?)差不多一個月的時間,我是遇到麻煩找辛○○,辛○○去聯絡他們過來,(辛○○找他們過來到你被綁架時間相隔多久?)到我被綁架的時間大約是不會超過兩個月。
(你跟他們相處互動的情況如何?見過幾次面?在一起的時候相處的情況如何?)剛開始他們是來幫我的沒有錯,後來不知道是不是甲○○和林倍正也有熟的樣子所以才出現變化。(你會跑去你被綁架的地點是誰找你去的?)剛開始是辛○○找我去田莊餐廳,因為辛○○說有什麼話在那邊講講,後來他們要我去甲○○家,我說時間太晚了不方便去甲○○家,但是他們堅持要我去。(乙○○有沒有打電話叫你去田莊餐廳)沒有。(法官問:乙○○有沒有打你的呼叫器給你,判決書是如此認定?)有打呼叫器我沒有回的樣子,後來是辛○○打我的行動。(餐廳那時候還有很多人嗎?)那家天莊餐廳營業到很晚,裡面應該有人,我是在門口而已。(誰邀你到甲○○那邊?)應該乙○○叫我去的。我現在不記得是誰叫我去的,應該是他們三個人其中的一個叫我去的。我不願意去。(後來你為什麼去?)我有請辛○○告訴他們說太晚了不方便去,他們說不可以,他們口氣很強硬的叫我去,他們叫我去甲○○那邊就對了。(口氣如何強硬?)他們很堅決的請我去。(他們當時有沒有帶任何武器還是兇器?)沒有。(田莊餐廳是地下酒家,有很多人你為什麼不大聲說你不去這樣就可以不是嗎?你不是可以呼救不是嗎?是不是他們要幫你處理債務所以你和他們去?)辛○○有告訴他們說希望我去不要發生事情,他們有保證不會對我怎麼樣所以我就去了。(我的當事人曾經講過開你的車去台南有一些收費站好像有遇到臨檢你想清楚看看?)經過收費站是有。(法官:你想想看有沒有碰到臨檢?這印象應該很深刻有就有沒有就沒有。)我印象好像是有,我是坐在後座。(另外你說你有沒有去過台南什麼地方?)我不知道那是誰的家。(你行動電話是不是都帶在身上?)他們有指定一個人同一個房間看著我,隔壁三個人在客廳。(其他的你剛剛也說得很清楚了,有去找朋友借吃飯的錢?)是的,我從餐廳到伸港我朋友那邊大概半個小時,我有先打電話,他們乙○○跟在旁邊,我拿了錢就走了。是吃的時候知道沒有錢就去借了。(在餐廳辛○○也有去她有沒有和你有什麼對話?)我有告訴辛○○希望他們把我放了,錢我以後再想辦法,但是他們告訴辛○○說不可以。(他們向你要多少錢?)五十萬元,(五十萬元做什麼用的?他們一定會跟你講不是嗎)他們說要幫我處理事情我要錢給他們,至於錢要做什麼用我不清楚。(是不是你沒有給大彰化錢,他們要你還錢給大彰化?)不是,大彰化的話他們要和我對帳啊。(你不是有開票給大彰化跳票是不是這個原因?)那五十萬元不是貨款的事情,應該是他們來幫我處理事情我要給他們錢。(法官:是不是五十萬元是他們幫你忙得報酬?)他們來幫忙我我要給他們錢。(拿錢出來做什麼?)這我不知道,就是要我拿出五十萬元給他們就是了。這錢不是要給大彰化的。(為什麼要五十萬元?)他們就說要給五十萬元。(子○○有作證說他有在場,你確定一下十六、十七日子○○有沒有在場,也許時間久了,你想一下?)(法官:十六、十七日在田莊小吃店還是甲○○家有沒有看過子○○?)(你確不確定?)我無法確定,時間太久了。(最後請教你你現在欠什麼人錢欠多少?)大彰化我要和他對帳才知道。(林倍正呢?)林倍正我是和他合夥的。(你太太說過你那陣子都在躲乙○○他們可是你剛剛說和他們處得都很好?)我永良那時候已經一直向我要錢了,他們中間來的開銷吃飯、住都是我出的。他們在三月十六日之前也有到彰化來。(他們來彰化幾次?)他們是間斷的來,來幾次我真的記不得。(我的當事人說你有打電話給你太太要她放心,而且被警察查獲的時候你有告訴警察說他們是你的朋友?)哪有可能,那時候警察已經確定我在車子坐的位置了,一來警察就把我和乙○○隔開了。我有聽到他們通報,警察他們還有我的照片,怎麼來的我不知道。(查到的時候車子是你開的,他們路也不熟你如何說你不自由,你不是也可以把車子開去警察局?)那他們怎麼可以把我帶去台南。(我是問你為什麼不自由,他們不是也沒有帶兇器?)他們一個坐在我旁邊,兩個坐在我後面他們會隨時對我怎麼樣我也不知道。(車子是你開,如果車子失事,他們不是也會有事嗎?他們也不認識路不是嗎,你開到警察局他們也不知道不是嗎?)那時候我真的是很怕,矣。(他們沒有拿武器你怎麼會怕?)我之前有一次快被林倍正他們打死,我現在人都被綁去了怎麼會不怕。(他們已經向菜圃保證不會對你怎麼樣,地下酒家也很多人,他們也沒有帶兇器你為什麼怕?)如果那時候我跑掉了,我想下次我連命都沒有了。⒌證人即陳永昌之配偶己○○,先於警訊證稱:「我於本八十七年三月十七日凌晨
一時許,發現丈夫戊○○尚未返家,我CALL他的呼叫器,約三時許戊○○回電告訴我,他被人押走要往臺南,我也不知如何是好,到了八時許,我再CALL機,他回電說中午會回到彰化,戊○○二次回機都告訴我快準備五十萬,否則他很危險回不了家,今十七日十五時會到彰化師範大學附近,要我趕快籌錢,我一直四處借不到錢,心中很急,只好向彰化分局報案,希望能救到戊○○」、「(你丈夫戊○○被何人押走?如何押走?)我不知道,他在電話中只告訴我被四、五人押走,是在八十七年三月十七日凌晨一時許在彰化縣和美鎮田庄餐廳前」、「他這次被人押走挾持,對方說要付五十萬元才要放他回家,我也不知道原因」等語(參見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警訊卷)。又於八十七年五月六日偵查中證稱:「八十七年三月十七日凌晨一點多,他都還沒回來(指戊○○),我一直打他的呼叫器,他都沒回,直到二點多他才回機,說他現在要去臺南,叫我趕快準備五十萬元,明天如果沒有五十萬元,他會很危險,回不了家,早上九時多,他又再打給我,問我錢籌得如何,我說籌不到那麼多錢,他就叫我找我婆婆 陳金賞 籌籌看,中午十二點多他又打來,還是問我錢籌得如何,我說籌不到那麼多錢,並問他要不要報警,他說好,並說下午三點左右,他們會到彰化市師範大學附近,所以我就在十二點二十五分左右,打電話向彰化分局報案,說我先生戊○○被押走,下午三點左右會到彰化師大學附近,下午一點多他又打電話給我,還是問我錢籌得如何,我說沒有,但是已經報警」、「(戊○○和你電話聯絡過程,有無錄音或證據證明)沒有,電話是我自己接聽的,不過我找我婆婆 陳曾賞 籌錢,她也知道這件事」等語(參見二二二五號偵查卷七九頁)。
⒍證人即陳永昌之母親陳金賞亦於八十七年五月十三日偵查中證稱:「那天早上七
、八點左右,我媳婦打電話跟我說,我兒子被押走了,要揩油五十萬元,中午以前要籌錢出來,要不然要讓戊○○很難過,要押去給黑道兄弟,但我年老了,也沒有錢,那天我媳婦總共打了七、八通電話,是從苗栗她娘家打給我的」、「都是我媳婦打電話給我」等語(參見二二二五號偵查卷九九、一○○頁)。
⒎由上開被害人、證人之先後證稱情節,可見被害人指稱其在彰化縣甲○○住處遭
押走,須籌錢支付五十萬元,由彰化先被載至臺南永康過夜,再折返彰化縣取款時,遭警在彰化師範大學附近查獲等情,均極為相符,自堪採信。又證人辛○○於偵查中證稱:「我是介紹乙○○一個人和戊○○認識,要幫他處理的」、「他馬上就開車過來,詳細時間我是不知道」、「(乙○○等四人要戊○○到『太郎大仔』那裡,戊○○是否不願意去,找你出來你說應該沒什麼沒關係?)是的,戊○○說他不敢去,我想乙○○他們是要幫他處理事情的,又不會害他,所以我說應該沒什麼沒關係」、「(然後乙○○等四人是否向戊○○恐嚇說:你最好不要讓我翻臉,如果讓我翻臉,你會很難過,叫戊○○把鑰匙給他)這我就不知道,我已經去田莊小吃部了」、「(你到那裡和他們吃飯,戊○○是否有拉你到旁邊,跟你說他行動被乙○○他們控制,叫你叫乙○○等人放他走?)沒有,只是吃完飯後,戊○○在餐廳前面打公用電話時,我私底下問他怎麼,你太太說你被乙○○他們恐嚇,你們事情解決得如何,他說也沒有,只是要多少籌錢出來給人家」等語(參見二二二五號偵查卷八九、九十頁)。益見被害人陳永昌於田莊小吃部停車場時,雖未遭暴力被強押至被告甲○○住處,然被害人其後之行動自由,已遭被告乙○○等人剝奪,亦甚顯然,此觀被告乙○○等四人將被害人由彰化載往臺南永康過夜,再由永康載回彰化欲取款時遭警查獲,被害人再三向其太太、母親求援籌錢無著時,均無從離開被告等人掌握等情自明,是被告乙○○等四人辯稱被害人在第二天回彰化市時,係由被害人駕車,被害人如受控制,自可將汽車駕駛至警局報案,伊等未有妨害自由犯行云云,難以採取。再者,依被害人於偵查中證稱:「(『太郎大仔』是否和乙○○等人說好,由他們把你押到那裡?)是的,因為乙○○等人押我到他(指甲○○)時,巳經凌晨一點左右,『太郎大仔』就在他家等我,而且我聽到『太郎大仔』向乙○○說很多人在找我,叫乙○○找到我,一定要帶去他那裡」、「(五十萬元的數字是誰開的?)是乙○○等人押我到『太郎大仔』那裡,『太郎大仔』開出的,去那裡之前,乙○○等四人並沒有叫我籌錢,也沒有開出五十萬元的數字,只是一直叫我和他們到『太郎大仔』那裡,到『太郎大仔』那裡以後,他叫我籌出五十萬元,我們離開那裡後,乙○○才叫我趕快籌五十萬元」等情,堪認被告甲○○與被告乙○○等四人間,就上開犯行有共同之犯意聯絡,極為顯然,被告甲○○辯稱伊未有犯意聯絡云云,礙難採信。
(二)被告乙○○等五人,雖辯稱係遭被害人陳永昌誣陷云云,然查:⒈本件不論係陳永昌與林倍正,或陳永昌與大彰化砂石公司間,存有何種債務關係
,被告乙○○等五人均非債權債務之當事人,被告乙○○受託協調陳永昌債務而打呼叫器給陳永昌時,陳永昌既已回電,被告乙○○逕可於電話中,將伊個人或被告甲○○,對陳永昌之要求明確告知即可,何須勞師動眾,夥同其他庚○○壬○○癸○○三人,遠自高雄市駕車至彰化縣找陳永昌,並在田莊小吃部見面時,被害人起初不願再前往被告甲○○住處時,另委由該店負責人即證人辛○○出面向被害人勸說,並由乙○○改駕駛被害人之汽車,庚○○與被害人同坐於車內,被告癸○○則開車搭載壬○○跟隨在後,已難認被告等人上開舉止,係單純勸說被害人應速還債而已。
⒉被告庚○○於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偵查中供稱:「(當時何人要戊○○拿出五十
萬元出來,解決糾紛?)是乙○○在甲○○住處講的,當時在甲○○那邊討論時,他們說戊○○已講過一次沒有兌現,乙○○要戊○○先拿五十萬元出來還債」等語,被告乙○○、壬○○於八十七年七月廿三日偵查中亦供稱:「是甲○○講的,他說要先拿五十萬元出來給大彰化,其他的再分期」、「是甲○○講的,要他先拿五十萬元給人家,其他的再分期」等語(參見二二二五號偵查卷一一一頁背面,一三四頁背面、一三六頁),互核所供情節大致相符,經核與被害人陳永昌於偵查中證稱內容,亦屬無異,是被告甲○○乙○○二人,果僅係為陳永昌要求林倍正或大彰化砂石公司暫緩向告訴人催討債務,被告乙○○甲○○二人,豈有權利反強行要求陳永昌先拿出五十萬元償債之理?又依上所述,陳永昌與被告乙○○四人同處時間內,共打了四通電話給其妻己○○,要求己○○迅速籌款五十萬元乙節,業經證人己○○於警訊偵查中證述在卷,而被告乙○○於偵查中亦供稱:陳永昌曾與伊一起去一個牛排館借錢云云,則既須勞動被告乙○○等四人遠自高雄市北上至彰化處理,可見陳永昌原無能力於短期內償還債務,何以僅與被告乙○○等五人相處約數小時,即突然急於償債而四處告貸,且既有償債之意,何以不能回家自行籌款,可見陳永昌確係受制於被告等人,已極明顯。
⒊被告甲○○如僅係建議陳永昌先拿出五十萬元,其餘分期清償云云,陳永昌如當
場同意依期償還,應可自行回家籌款,始合常理,陳永昌如不同意此建議,衡情以觀,自難有脫身之機會,被害人在兩害相權取其輕之下,應會答應此提議,則被害人何以不能自由離去,自有可疑。又被告乙○○等四人離開彰化縣大城鄉被告甲○○住處後,不就近尋找住宿處所,竟於深夜又載同陳永昌遠至台南縣永康市某處房屋住宿,顯係藉控制陳永昌行動自由,逼使陳永昌心生畏懼,不得不設法籌措金錢交付。被告癸○○如僅係將被告乙○○等人載至彰化縣之計程車司機,目的地既已到達,陳永昌亦有車輛可供與被告乙○○等人使用,扣除被告癸○○外,僅陳永昌、被告乙○○、庚○○、薛文旺四人,事實上不須使用二輛車,被告癸○○不離去之原因,即令人費解。況且,依被告等人所述,伊等因僅攜帶少許金錢,無法住旅館云云,遇此情狀,何不逕將被告癸○○之人車遣走,以免增加食宿費等支出,可見被告等人上開所辯,亦非無疑。又依被告癸○○於偵查所供稱,伊等離開田莊小吃部到被告甲○○住所時,伊係駕駛自己之計程車,然在遭警員查獲時,伊卻係坐在陳永昌駕駛車輛之後座,此有偵訊筆錄可參,則被告癸○○顯非僅將被告乙○○等人載至彰化縣之司機,蓋焉有受僱之計程車司機,不載送客戶,卻一人開車跟隨客戶之其他車輛,甚至不開車,反與客戶同乘坐他人駕駛車輛之理,而以臺灣省各縣市間交通之便捷,難道被告乙○○等人如無癸○○開車載送即無法返回高雄市,在在與常情,難以相合。此外,被告乙○○於偵查中供稱:「(你約戊○○到田莊小吃部,何以還要與另三被告同去﹖)是二個小弟,是我約上來的」等語(參見二二二五號偵查卷十九背面),益見被告癸○○辯稱:伊僅係載送之司機,未參與本案云云,顯與事實不符。
⒋被告壬○○辯稱該日,伊攜帶工作服要找工作云云,然不能以被告攜帶工作服,
同時有找工作之目的,即謂與被告乙○○等人間,並無犯意之聯絡,況伊所辯稱有攜帶工作服云云,並無任何事證可佐,且依被告於警訊時供述「到和美鎮是找乙位叫『 阿發 』之男子,我聽乙○○說要處理工程事宜」、「我只是與乙○○上來中部地區玩玩」云云,在偵查初訊供述「(你們到和美鎮何人約集﹖在何處集合﹖)在高雄,乙○○約我們要處理一些工事」云云,而被告乙○○於偵查中亦供述「(何以還要與另三被告同去﹖)是二個小弟,是我約上來的」云云,是被
告壬○○所述北上欲找工作云云,顯與事實不符。再者,被告壬○○與被告乙○○及被害人陳永昌等人,同處達十餘小時,於八十七年七月廿三日偵訊時被告壬○○亦供稱「是甲○○對戊○○說要先拿五十萬元出來」等語在卷,其對當時狀況焉有不了解之理,卻仍與被告乙○○等人,南來北往,四處奔波。況且,陳永昌於偵查中亦指稱:「他們交待薛文旺看著我」云云,是被告壬○○辯稱伊僅要北上找工作,完全不知其餘被告等人之作為云云,顯與事實不符,難以採信。是依上所述,堪認被告乙○○等四人,顯係自恃伊等人多勢眾,並均係年輕力壯男子,陳永昌則人單勢孤,不敢亦無從抗拒,遂利用陳永昌畏懼之心理,達到逼債目的,自不能僅因陳永昌未遭受暴力毆打而挾持,或在高速公路上遇到臨檢並未報案等等,即認被告等人,並無妨害自由之不法犯行。
⒌被告選任辯護人另以:證人辛○○能證明被害人陳永昌主動邀請伊替其找人處理
被害人積欠債務,被告等人不可能對被害人有挾持行為,且證人丙○○更能證明五十萬元係協調先償還積欠之債務,非出於被告甲○○等人之犯罪所致。但查,被害人陳永昌業於警訊及偵查中,就被告乙○○等人如何恐嚇、限制行動自由之犯行指述明確,嗣於本院更審時就其被害之經過,再證稱甚詳在卷,已如上述,且被害人對外連絡,均係為籌款借錢,並有被告乙○○等人在旁,亦如前述,是不得以被害人猶能以電話對外聯絡,未受暴力挾持即認陳永昌未受限制行動自由。又證人辛○○於原審、本院前審、更審時,就被害人前往被告甲○○住處經過所證稱情事,核與偵查中所證內容大致相符(參見原審卷五三頁,本院上訴卷一二三至一二五頁、更一卷八九至九一頁),是被告乙○○雖係證人介紹與被害人認識,惟亦難依此認識過程,即遽認被告乙○○等人,對被害人上開之舉止係合法之行為,亦甚明顯,自難據為被告等人之有利認定。再者,證人丙○○,固於本院先後證稱:陳永昌確有積欠渠債務云云在卷,但證人於本院前審時證稱:「我一直逼他還款,他後來找大城的代表甲○○,甲○○才打電話給我,戊○○才答應要先還五十萬元‧‧‧代表如何處理,我不知道」等語(參見本院上訴卷一二四頁),對於被告甲○○及被告乙○○等人,如何限制陳永昌行動自由,證人丙○○顯然不知情。況且,該證人於本院更審時更證稱「甲○○當時有和我在甲○○家達成協議,現場有甲○○、戊○○、我、我公司一個經理,達成他要先拿一個五十萬元給我,總數一百四十四萬多元」、「(那天說好的期限是多久)一個月以內」、「(在甲○○家裡談出結論是什麼時候)八十七年『六月』以後的樣子,說要一個月內先給我五十萬元,沒有開票只是用口頭說而已,事後五十萬元我也沒有拿到所以我才又找甲○○,我問甲○○說當時是他出面的而戊○○答應的,甲○○說那他要找他出來」等語,佐以被害人陳永昌嗣於本院更審時證稱之情節,顯見丙○○上開所證,不僅時間已在本案之後,且所證稱當時只有四人在甲○○住處內,亦與上開認定事實未符,是證人丙○○所證上情,洽談日期如在本案之前,核與本案被告被訴之犯行無涉,日期如在本案後之同年六月間,核與被害人當時雖因被告等人遭查獲,猶在閃避被告等人之對質請求,未依期接受檢察官傳喚,亦有未合,是上開證言,自難採為被告甲○○等人之有利認定。
(三)本案被害人有積欠合夥人林倍正債務未償,亦積欠大彰化砂石股份有限公司債務未償等情,業據被害人陳永昌於偵審中是認,並經證人丙○○於本院證稱屬實,復有被害人親簽之請款單附於偵查卷可憑,自堪信為實在。惟被害人於案發當日,遭受被告乙○○等五人恐嚇,並限制其之行動自由達十多小時,經被害人配偶報案後,始意外在彰化師範大學查獲,業如上述,自堪認定被告等五人,有上開妨害自由等共同犯行,均極明確,要堪認定。又證人子○○於偵查中已證稱在卷,雖經本院多次傳喚,未能再出庭應訊,然依上所述,被害人已於更審時到庭接受選任辯護人之詰問,復經證人辛○○、丙○○到庭證稱在卷,事證自已明確,無庸另行待其作證必要。再者,被告乙○○等人於本院更審時就永康市之住址,是否為 林麗玉 之住處等,均拒不吐露,本院認上開事證,亦已明確,無礙上情之認定,併此敘明。本件被告乙○○等人上開犯行,因被害人確有上開積欠之債務未償,不論被告等人要被害人交出五十萬元目的何在,固難認有不法所有之意圖,顯未構成恐嚇取財之犯行,但亦不因被告等人要被害人籌錢之名目為何,均堪認定被告等人有上開妨害自由不法犯行,亦甚明確。又查,原審係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宣判,被告乙○○、壬○○二人均住於高雄市小港區,可扣除在途期間,該等被告亦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五月二十一日分別具狀提起上訴,原審送達證書寄返原審日期亦為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此均有原審之案卷、上訴狀可憑,則依其他三位被告送達證書之日期以觀,該二位被告之上訴,應未逾期至明,且本院前審時經向轄區派出所函查,未據該所覆函,惟無礙上開認定,附此載明。從而,依上所述,被告等五人上開所辯,核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等上開妨害自由等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等五人所為,係共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妨害自由罪、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等人所犯上開恐嚇危害安全罪、妨害自由罪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妨害自由罪處斷。被告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甲○○曾於八十三年間因賭博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併科罰金一萬元確定,於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庚○○曾於八十二年間因傷害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八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壬○○曾於八十三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八十四年七月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紙在卷可稽,被告甲○○、壬○○、庚○○三人,於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核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原審經審理結果,認被告五人罪證明確,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原判決認定被告五人妨害自由之犯行,起自田莊小吃部,當時乙○○亦有出言恐嚇等,依上所述,均有違誤。又原判決就甲○○庚○○壬○○癸○○四人,宣告有期徒刑在六月以下,未及比較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已有修正,以致未能宣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亦有未洽。被告等人提起上訴否認上開犯行,雖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五人素行有別,犯罪之手段,雖未持兇械或加害陳永昌、但所生危害至大,犯罪情節有輕重,犯罪後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再者,被告等人犯罪後,刑法第四十一條得易科罰金之法定最重本刑,已由三年提高至五年,並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於0月00日生效施行,依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第二項「未諭知得易科罰金之處罰者,亦同」,可見未判決確定之案件,如法定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經宣告有期徒刑在六月以下時,即應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為顯明,則經比較新舊法規定,自應以新法有利於被告,本件應依新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公訴意旨另認:被告乙○○等人,基於犯意聯絡,於八十七年三月十六日二十三時三十分許,在彰化縣和美鎮田莊小吃部前,由被告乙○○對戊○○恐嚇稱:你最好不要讓我翻臉,如果讓我翻臉,你會很難過等語,並強押戊○○進入汽車,載往被告甲○○住處云云,因認被告等人涉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妨害自由、第三百零五條恐嚇犯行,固非無見。但查,公訴人所指稱之上開犯行,無非以被害人陳永昌之指訴為據,但依被害人於本院更審時之證稱情節,及證人辛○○先後於偵審中所證內容,堪認被害人案發時之上開指稱,顯有可疑,難以遽信。又被害人之母親、太太,當時亦未在場,難以補強被害人之證詞,被告復均否認上開犯行,惟公訴人認此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牽連關係,本院爰不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五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陳欣安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刑法第三百零二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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