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690號聲請人格林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郝廣才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票號BW0000000)未記載發票日,請重新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