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4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4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453號債權人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魏明谷 債務人 楊清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4453號│├──┬─────────┬───────────┬───────────┬───────────┤│編│期別│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計算標準││號││(新臺幣)│││├──┼─────────┼───────────┼───────────┼───────────┤│001│99年上期│28,500元│99年8月1日│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收│├──┼─────────┼───────────┼───────────┼───────────┤│002│99年下期│28,500元│100年2月1日│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收│├──┼─────────┼───────────┼───────────┼───────────┤│003│100年上期│28,500元│100年8月1日│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收│├──┼─────────┼───────────┼───────────┼───────────┤│004│100年下期│28,500元│101年2月1日│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收│├──┼─────────┼───────────┼───────────┼───────────┤│005│101年上期│28,500元│101年8月1日│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收│├──┼─────────┼───────────┼───────────┼───────────┤│006│101年下期│28,500元│102年2月1日│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收│├──┼─────────┼───────────┼───────────┼───────────┤│007│102年上期│28,500元│102年8月1日│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收│├──┼─────────┼───────────┼───────────┼───────────┤│008│102年下期│28,500元│103年2月1日│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收│├──┼─────────┼───────────┼───────────┼───────────┤│009│103年上期│28,500元│103年8月1日│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收│├──┼─────────┼───────────┼───────────┼───────────┤│010│103年下期│28,500元│104年2月1日│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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