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4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1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卉芳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6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卉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卉芳(下稱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329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上訴本院以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78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5523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1年12月2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102年12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2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許泰誠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賢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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