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895號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896號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897號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898號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899號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900號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901號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903號
原告 侯景騰
被告 陳威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94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
法官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