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1年裁正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級俸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裁正字第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代表人 吳容明 右當事人間因有關級俸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所作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八號判決,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案由欄內書為「原告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八九公審決字第○○○一號再訴願決定」,其中「再訴願決定」應更正為「再復審決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石獅
法官吳明鴻法官彭鳳至法官高啟燦法官黃合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王福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