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4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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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4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47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忠義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2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侯忠義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侯忠義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身為男性,竟竊取女用內衣作為觀賞之用,其犯罪之動機實屬可議,並造成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失,法治觀念顯然不佳,惟念其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所竊財物價值不高,復參酌其犯罪手段、情節、素行(參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簡易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書記官蔡語珊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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