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15號原告 謝智惠 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 律師被告 謝國煒
謝智玲 謝智妙 謝青嬑 郭謝玉珠 謝純珠 田謝愛珠 謝振鋒 謝振墴 周須美張秀眉 陳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70條、第6條第1項前段分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第70條第2款所稱之「主要遺產所在地」,係以各所在地之遺產為分子,全部遺產為分母,該所在地遺產價值占全體遺產之比例最高者,始為主要遺產所在地,尚非以遺產筆數為是否主要遺產所在地區別標準(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771號裁定參照)。
二、查兩造之被繼承人 謝振榮 、謝 朱月娥 於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為臺北市○○區○○○道0段00巷0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證,係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轄區。又依起訴狀附表一被繼承人謝振榮、謝朱月娥遺產價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28萬9,291元,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廣澤郵局定期存款、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苓雅分行存款合計286萬2,922元,占遺產價額係46%(計算式:2,862,922÷6,289,291×100%=46%,元以下四捨五入),而位於本院轄區即新北市新店區不動產及臺北市中山區台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價值合計227萬8,186元,占遺產價額為36%(計算式:2,278,186÷6,289,291×100%=36%,元以下四捨五入),有原告所提被繼承人遺產項目價值表在卷得稽(見本院卷第6-7頁),是高雄遺產價值占全體遺產之比例最高,故被繼承人主要遺產係位於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少家法院)所轄區域,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既依序為士林地院、高雄少家法院,上述法院始為管轄法院,本院就本件並無管轄權,因多數被告住所位於士林區,為便利渠等應訴及訴訟經濟,爰依職權移送本件予士林地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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