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5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5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557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文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事項「...及本金96,639元整,及自民國111年11
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因本金96,639元已於前執行名義請求,屬重複請求,請修改請求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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