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4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4448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桂雲 、 劉寧銘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正確之債務人名稱及送達地址(依附卷支票
二、附表中各紙票據之發票日與正確之提示日(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黃翊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