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簡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沙簡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
度偵字第二四二八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間,向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
供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
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項第五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
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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