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簡字第7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嘉簡字第7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嘉簡字第78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易達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680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84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鍾易達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二)爰審酌:(1)被告專科肄業之智識程度。(2)所侵占機車之價值、被害人之損害。(3)為圖自己可繼續使用而以拒絕返還之方式侵占被害人機車之動機、手段。(4)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所侵占之機車,已返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本院嘉簡卷可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恬安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移送併辦意旨書各1份。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680號被告鍾易達男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0鄰○○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易達於民國111年6月10日10時35分許,在 張晴慈 所經營址設嘉義市○區○○路000號之○○機車出租行,向該機車出租行之現場管理人 賴美秀 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部,雙方簽訂租賃契約書,約定租用期間自111年6月10日10時35分起同年月11日21時止,租金新臺幣(下同)500元,惟租期屆至,鍾易達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未繼續繳納租金且拒不還車,將所租機車占為己有,經賴美秀催告還車,鍾易達均置之不理,賴美秀遂於111年7月4日14時57分許,至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報案上揭機車遭侵占。嗣於111年7月28日凌晨3時45分許,鍾易達騎乘上開機車行經嘉義市西區友愛路與中興路口時,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上揭機車1部。
二、案經賴美秀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易達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賴美秀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職務報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機車租賃契約書影本、機車行車執照影本、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存證信函影本各1份在卷可佐,被告犯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檢察官吳咨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書記官林雅君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1年度偵字第8472號被告鍾易達男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0鄰○○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認應移送貴院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易達於民國111年6月10日10時35分許,在張晴慈所經營址設嘉義市○區○○路000號之○○機車出租行,向該機車出租行之現場管理人賴美秀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部,雙方簽訂租賃契約書,約定租用期間自111年6月10日10時35分起至同年月11日21時止,租金新臺幣(下同)500元,惟租期屆至,鍾易達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未繼續繳納租金且拒不還車,將所租機車占為己有,經賴美秀催告還車,鍾易達均置之不理,賴美秀遂於111年7月4日14時57分許,至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報案上揭機車遭侵占。嗣於111年7月28日凌晨3時45分許,鍾易達騎乘上開機車行經嘉義市西區友愛路與中興路口時,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為警查當場查獲,並扣得上揭機車1部。
二、案經賴美秀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易達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賴美秀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職務報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機車租賃契約書影本、機車行車執照影本、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存證信函影本各1份在卷可佐,被告犯嫌足以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
三、併案理由:被告前因侵占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於111年8月3日,以111年度速偵字第68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現由鈞院審理中,有該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本件被告所涉侵占罪嫌,與該案件犯罪事實相同,為事實上之同一案件,應予併案審理。
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檢察官吳咨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雅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