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7號原告 劉學濂
洪如玲 徐洵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 律師被告開曼鑫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TheGrandPavilionCommercialCentre,OleanderWay,000WestBayRoad,P.O.Box00000,GrandCaymanKY0-0000,CaymanIslands鑫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所鑄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三榮 律師
李維中 律師 林子堯 律師被告 潘俊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起訴日即民國112年1月17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30.58元,是本件各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書記官吳婉萱附表編號原告請求金額(美金)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劉學濂105,000元3,210,900元32,878元2洪如玲210,000元6,421,800元64,657元3徐洵平315,000元9,632,700元96,4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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