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33號原告 徐育威 被告 張宏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25號),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張宏睿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徐育威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認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粘柏富
法官施孟弦法官劉孟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丁妤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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