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81號原告虔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柯菊 訴訟代理人 謝煒勇 律師
鄭新福 被告 劉威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五年度上易字第六二一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因被告劉威良涉有犯罪嫌疑,前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1150號妨害信用案件審結,經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21號受理中,而被告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兩造亦同意在上開案件審結後再行審理民事訴訟事件,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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