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1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155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1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76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上開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並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此有扣押物品清單1紙可憑,並由被告於所有人欄簽名確認無訛。則依上開法條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該扣案物品,於法有據,其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蕭家玲附表┌──┬────────────────┬───────┐│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麻將牌│1副│├──┼────────────────┼───────┤│2│骰子│3粒│├──┼────────────────┼───────┤│3│搬風球│1顆│├──┼────────────────┼───────┤│4│現金(單位:新台幣)│6,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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