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107號
法定代理人 簡長稜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芫瑞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前段、同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督促程序首重迅速,法院僅祇審查單方書面,是為特定當事人以及便利法院就管轄權有無之審核,債權人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之聲請,自應以書狀載明並提出足資釋明得特定債務人身分之資料,如此方得謂其聲請業已合致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芫瑞發 支付命令,惟依其表明之債務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經本院查詢戶政系統資料顯示債務人姓名與身分證字號並不相符。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張芫瑞 住○○市○區○○○街00號14樓之7」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巻內所附之身分證正面影本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惟債權人僅補繳裁判費500元,仍未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無法確認本件支付命令請求給付對象究為「張芫瑞」或「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之當事人。綜上,債權人之聲請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