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286號原告 洪俊傑 被告 蔡崑賓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吳俞玲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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