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90號債權人 鄭秀芳 債務人 何倩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玖萬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3年度司促字第1290號│├───┬────────┬─────────┬───────┬──────┤│編號│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99年10月10日│100,000元│100年1月10日│SR198955│├───┼────────┼─────────┼───────┼──────┤│002│99年9月15日│1,190,000元│99年9月15日│272729│├───┼────────┼─────────┼───────┼──────┤│003│100年10月15日│600,000元│100年10月15日│DD640856│└───┴────────┴─────────┴───────┴──────┘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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