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302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302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主文甲○○持有第貳級毒品,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肆包(毛重分別為伍點壹公克、壹點柒公克、壹點叁公克、零點貳公克,淨重分別為零點伍公克、零點陸公克、零點壹公克、零點壹公克,毛重共捌點叁公克,淨重共壹點叁公克)沒收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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