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7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71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項載 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叁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項 載蘭 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22日止累計85,361元未給付,其中83,167元為消費款;2,173元為循環利息;2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371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 項載蘭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83167││3月23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