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37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本院裁定(103年度台聲字第84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1431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邱璿如法官李寶堂法官徐福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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