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小字第20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2059號

原告 林敏娜

被告 艾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2年度士小字第205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設籍桃園市○○區○○路000號4樓之6,另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居所地台北市○○區○○路000號亦經查無此人,而遭退回,有被告個人資料查詢結果、本院送達公文封在卷可稽,顯見被告並未住居於台北市○○區○○路0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且兩造間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明宏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王淳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