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57號原告 唐金萬
唐來發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秋 𧽚律師
蕭盛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2,252元(計算式:
23,800元×113.54平方公尺=2,702,2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8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