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更(一)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一)字第25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李偉如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2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盛喜法官李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書記官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