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1616號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詹小萍
被告 楊秉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558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17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計付以9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