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28號原告五詮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銓 被告高雄市政府代表人 陳菊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