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155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忠賢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一0一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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