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文仁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文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文仁因強盜、竊盜案件,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2月、1年10月確定,並經鈞院96年度聲字第162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8月,於民國93年1月9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麻醉藥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2年7月8日以及前開強盜、竊盜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此二部分應接續執行乙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2月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00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10月24日,亦有前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